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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41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予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蘇桂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琇鴻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琇鴻實業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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