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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5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504號

原告
長揚停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其長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王綉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參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參拾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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