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5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515號
- 原告
- 冠億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菁蘭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泉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