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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60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張淑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606號

原告
愛瑪健康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儒
訴訟代理人
馬志豪
被告
黃巧靜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1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7 月5 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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