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753號
- 原告
- 楊凱翔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聖傑即旺宏食品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伍佰伍拾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板簡字第753號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聖傑即旺宏食品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伍佰伍拾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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