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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75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李崇豪

上訴人
高聖傑即旺宏食品商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凱翔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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