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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黃俊雯
  • 法定代理人
    羅仕銅、高其彬

  • 原告
    龍泉鋼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昱鋒鋼鐵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805號原   告 龍泉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銅 被   告 昱鋒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其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8月至同年9月間向原告訂購鋼鐵材料一批,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06,000 元,業經原告將買賣標的物交付於被告受領。惟被告迄今尚未給付該筆貨款,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單、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6,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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