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814號 原 告 媒體棧國際行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正宏 訴訟代理人 高淑娟 被 告 萬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鴻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肆佰玖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因一時不查,誤將應付款給訴外人萬星文化有限公司(下稱萬星文化公司)的款項新臺幣(下同)222,495 元,以銀行網路匯款方式,誤匯至被告公司所有之第一銀行木柵分行第00000000000 號帳戶。被告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為此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經濟部工商資料查詢、玉山銀行網路銀行匯款收據、萬星文化公司報價單及發票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2,49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書 記 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