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817號原 告 樂恩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琇怡 訴訟代理人 賴佩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索維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