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910號原 告 馥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馥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祥、凌小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8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