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9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910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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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祥、凌小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8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