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93號
- 上訴人
- 龍廷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忠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間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拾貳萬貳仟伍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