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94號
- 原告
-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小林雅春
- 訴訟代理人
- 曹雅淳
- 被告
- 昕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一弘
上原告與被告昕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53,329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