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969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黃立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藍海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賽藝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台灣藍海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賽藝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等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