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更(一)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更(一)字第4號上 訴 人 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晏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八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零伍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