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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2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張淑美

聲請人
即原告
媒體棧國際行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正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相對人萬星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4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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