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6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葉靜芳

聲請人
何寧容
相對人
三角車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係在臺南市○區○○路00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佐,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