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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聲字第11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黃俊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聲字第119號

抗告人
即相對人金鼎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正閔
法定代理人
被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龍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美惠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龍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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