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聲字第1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聲字第119號
- 抗告人
- 即相對人金鼎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廖正閔
- 法定代理人
- 被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龍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美惠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龍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黃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