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聲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聲字第161號聲 請 人 領航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銀樑 相 對 人 羅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裁定鈞院107年度 勞執字第87號強制執行事件於鈞院107年度板簡字第2032號 執行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云云。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聲請停止執行,須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始得為之。經查本件相對人持新北市政府於107年8月6日處理有關兩造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向本院 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且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7年度勞 執字第87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勞執字第87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經核屬 實。然查相對人僅係取得准予強制執行裁定,而尚未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