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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聲字第16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聲字第161號

聲請人
領航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銀樑
相對人
羅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裁定鈞院107年度勞執字第87號強制執行事件於鈞院107年度板簡字第2032號執行異議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云云。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聲請停止執行,須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始得為之。經查本件相對人持新北市政府於107年8月6日處理有關兩造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且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7年度勞執字第87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勞執字第87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經核屬實。然查相對人僅係取得准予強制執行裁定,而尚未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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