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聲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聲字第162號聲 請 人 南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芳瑋 相 對 人 意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季鴻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零伍拾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月31日106年度簡上字第401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 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意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220元 │ │ ├────────┼───────────┼─────────────┤ │第二審裁判費 │ 1830元 │ │ ├────────┼───────────┼─────────────┤ │合 計 │ 305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