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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2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李宇銘

原告
周邦儒
訴訟代理人
柯俊吉律師
被告
赤霄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樹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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