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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小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黃俊雯

  • 當事人
    林宜茜達安工程行即廖宛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23號原   告 林宜茜 被   告 達安工程行即廖宛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安工程行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1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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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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