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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2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黃俊雯

原告
林宜茜
被告
達安工程行即廖宛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安工程行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1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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