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小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洪任遠

  • 當事人
    徐俊杰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63號原   告 徐俊杰 被   告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民國109 年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 記 官 王昱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小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