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睿煬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沛婕
- 訴訟代理人
- 龍其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菁珍等11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1,5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