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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60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宇銘

原告
朱國輝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李駿律師
被告
資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元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巷0 弄0 號5 樓,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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