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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039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張淑美

原告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訴訟代理人
吳清成
訴訟代理人
余啟瑞
被告
協裕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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