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061號
- 原告
- 巔瘋娛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澐
- 訴訟代理人
- 高少白
- 被告
- 天真爛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鑑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08 年7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行銷及宣傳其天真爛漫居酒屋之飲食與環境,於民國106 年11月18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委託原告安排藝名本燙及藝名姚蕾等2 名演員,於天真爛漫居酒屋拍攝以其餐飲為主題之短視頻影片,讓被告上傳於天真爛漫居酒屋Facebook社群網站粉絲團,藉此達成行銷及宣傳之目的,並約定報酬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嗣經原告安排演員於106 年12月20日至被告指定場所完成拍攝,並提供現場側拍花絮照片上傳至被告所經營管理之天真爛漫居酒屋Facebook社群網站粉絲團作為預告,及於106 年12月28日以通訊軟體Line上傳「居酒屋超級完整版1.MP4 」完成給付。惟原告於106 年12月21日起至107 年6 月10日期間多次向被告催討報酬,被告均之不理,爰依兩造間上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業據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天真爛漫居酒屋- 板橋店粉絲專頁畫面截圖、通訊軟體Messenger 對話紀錄截圖等件各乙份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上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8 年5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確定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