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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41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皇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瑛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4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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