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428號
- 原告
- 林明昌即合興汽車材料行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祥
- 被告
- 華醫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湘青
上列原告因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醫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