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75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75號
- 原 告
- 林慶東
- 被 告
- 呂美慧
- 被 告
-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正時
- 上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 邱昭森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 被 告
- 強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00號
- 法定代理人
- 周榮華 住同上
- 兼 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鐘宥閎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送達地址:新北市土城區清水郵局第
- 177號信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案由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