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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518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呂安樂

上訴人
被告
隨時購物有限公司
被告
之3
法定代理人
陳宏偉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9樓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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