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62號
- 原告
- 春富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卿
- 被告
- 李秉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零八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間向原告購買招牌原料、燈具等貨物一批,約定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93,817元,原告分別於106 年5 月26日、106 年6 月2 日、106 年6 月20日、106 年6 月22日依約將貨品交由被告,惟被告迄未清償上開貨款,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3,8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業據其提出公司出貨單、106 年6 月收款對帳單明細表及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3,8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8 年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 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