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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4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洪任遠
  • 法定代理人
    高雲英

  • 原告
    公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379號原   告 公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雲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志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萬2,1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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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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