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5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郭光興
- 當事人石勝昌即新勝利實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27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勝昌即新勝利實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耀榕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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