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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5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郭光興

  • 原告
    李耀榕
  • 被告
    石勝昌即新勝利實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27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勝昌即新勝利實業社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耀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32 第2 項規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8 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14日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於109 年7 月25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上訴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件、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件、答詢表2 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上訴人上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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