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6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688號
- 原告
- 王東翊
- 被告
- 許巧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原告前已就此項法律關係(本院108年度板小字第687號),對被告提起訴訟,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不得更行起訴之規定,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