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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6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688號

原告
王東翊
被告
許巧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原告前已就此項法律關係(本院108年度板小字第687號),對被告提起訴訟,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不得更行起訴之規定,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688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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