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葉靜芳

  • 當事人
    域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多璞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955號原   告 域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廖詩問 被   告 多璞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瑤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36 條之9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所訂立之廣告委刊單第8 條約定:「. . . 雙方同意凡因本委刊單所發生之訴訟,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切結書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劉芷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