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95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955號

原告
域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廖詩問
被告
多璞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瑤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36 條之9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所訂立之廣告委刊單第8 條約定:「. . . 雙方同意凡因本委刊單所發生之訴訟,均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切結書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