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建小字第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小字第6號
- 原告
- 啊亮工程行即梁斯騏
- 訴訟代理人
- 孫亦岑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麗欽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