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調字第1號
- 聲請人
- 碩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少均
- 相對人
- 張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所訂立之室內裝修工程委任契約書第24條約定:「. . . 雙方若因本合約涉訟時,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