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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調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黃俊雯

原告
齊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明
被告
承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趙玉燕
被告
塑鑫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新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承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趙玉燕、塑鑫股份有限公司、林新富之所在地及戶籍地分別設於宜蘭縣宜蘭市、宜蘭縣五結鄉,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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