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46號
- 原告
- 銓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煌勝
- 訴訟代理人
- 范智偉
- 複代理人
- 林佑慈
- 被告
- 諾亞科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