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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建簡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9號

原告
余室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鎮億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之起訴狀,關於訴之聲明欄位之記載為空白,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為何。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原告應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如係請求一定金額,應具體表明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元)。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惟本件訴之聲明不能特定,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後,依其訴訟標的價(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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