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21號
108年度板救字第14號
- 原告
- 洪麗英
- 訴訟代理人
- 張逸婷律師
- 被告
- 康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康開實業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街0巷00號1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本院108年度板救字第14號訴訟救助事件亦一併移由該院審理,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