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調字第145號
- 聲請人
- 周俊章
- 相對人
- 左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市○○街000巷00號,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