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03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板簡字第1030號
- 原告
- 人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林淑珍
- 訴訟代理人
- 吳勇佑
- 被告
- 霖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恆茂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板簡字第1030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年7月1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通譯 鄭文姝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
主文
被告應原告新臺幣捌拾叁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拾叁萬柒仟玖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緣被告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起,分別與原告簽訂租賃合約書,向原告承租高空作業車共10台(GS-1930機型5台、X-40RC機型2台、AP-42機型1台、AP-40機型2台),並約定高空作業車GS-1930機型每台每月加計5%稅金後,租金為新台幣(下同)10500元,X-40RC機型每台每月為8400元,AP-42機型每台每月為8400元,AP-40機型每台每月為8400元,有兩造簽訂租賃合約書可證。
(二)被告於102年6月6日至103年9月20日之期間內,應給付原告之租金總計837900元(計算式:如附表),詎被告迄今仍未清償,是原告本得依前揭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原告837900元,及自10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租賃合約書5紙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837900元,及自10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8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機型 │租賃起始日 │初賃終止日 │租金 │ ├──┼────┼───────┼──────┼──────┤ │1 │GS-1930 │102年6月6日 │103年9月20日│157,500元 │ ├──┼────┼───────┼──────┼──────┤ │2 │GS-1930 │102年6月6日 │103年9月20日│157,500元 │ ├──┼────┼───────┼──────┼──────┤ │3 │X-40RC │102年9月28日 │103年4月22日│58,800元 │ ├──┼────┼───────┼──────┼──────┤ │4 │X-40RC │102年9月28日 │103年5月20日│67,200元 │ ├──┼────┼───────┼──────┼──────┤ │5 │AP-42 │102年10月22日 │103年4月20日│50,400元 │ ├──┼────┼───────┼──────┼──────┤ │6 │AP-40 │102年11月1日 │103年9月11日│84,000元 │ ├──┼────┼───────┼──────┼──────┤ │7 │AP-40 │102年11月1日 │103年4月8日 │42,000元 │ ├──┼────┼───────┼──────┼──────┤ │8 │GS-1930 │103年1月14日 │103年9月20日│84,000元 │ ├──┼────┼───────┼──────┼──────┤ │9 │GS-1930 │103年1月14日 │103年9月20日│84,000元 │ ├──┼────┼───────┼──────┼──────┤ │10 │GS-1930 │103年1月14日 │103年6月3日 │52,500元 │ ├──┴────┴───────┴──────┴──────┤ │ 共計837,9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