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105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李宇銘

原告
香港商駿明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慧
訴訟代理人
王妙華律師
被告
呂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為向原告所經營之「浪LIVE直播平臺」儲值虛擬貨幣,而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表示欲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約定107 年9 月5 日即會悉數還款,嗣原告即於同日貸與被告款項50萬元,以供被告儲值上開平臺虛擬貨幣,詎被告屆期並未依約償還借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107 年9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其述相符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微信對話紀錄截圖、電子郵件、儲值紀錄、匯款明細資料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734 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原約定被告應於107 年9 月5 日返還借款乙節,業據認定如前,核屬有確定期限之給付,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給付遲延日即107年9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呂亞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