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203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王以潔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
- 送達代收人
- 郭峻容
- 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明林美術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銘斌 住同上
-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
-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1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9年2月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