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3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319號
- 原告
- 良得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得時
- 訴訟代理人
- 羅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予製衣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3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3,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