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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呂安樂

  • 原告
    勤清泉即捷盛工程行
  • 被告
    陳昱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1436號 原   告 勤清泉即捷盛工程行 被   告 陳昱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零玖佰參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本件是被告陳昱全找原告幫忙點工去福營國中打掃、打牆等雜工,報酬是按實際出工人數計算,即民國107年7月26日168,210、107年9月1日132,720元。原告是獨資,但實 際上是訴外人詹麗真在負責,當初工錢是跟被告陳昱全全要,做到一半停工了,當初被告陳昱全說發票買受人要開華建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華建工程)。 (二)新莊福營國中廁所整修工程為城邑營造發包給華建工程,但是被告陳昱全說是與華建工程合夥一起,去簽合約時被告是受雇於華建工程,而華建工程卻說是被告承包的,是不是雙方皆有責任。華建工程說伊從未自城邑營造拿到任何錢,卻又給被告陳昱全錢,所以原告不知道被告與華建工程的實際關係,原告是出賣勞力,有一天沒一天的,如今拿不到錢,各說各話,推來推去,導致受害者有說不出來的苦。既是華建工程簽的合約請款項華建工程發票是必然,為何又退原告發票,若是被告承攬為何不開被告的發票,想必被告與華建工程間另有隱情,還是有所約定,原告不得而知。而被告未依約給付上開款項,共計300,930 元,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施工照片、統一發票、捷盛工程請款明細、現金支出傳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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