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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6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67號

原告
內政部消防署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訴訟代理人
謝宛蓁
訴訟代理人
蔡忠達
被告
茂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士美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邱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茂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機關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內政部消防署財物採購契約第16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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