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麗池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與被上訴人陳明昌、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84號上 訴 人 麗池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歐峻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昌、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壹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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